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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是什么意思啊(常见的四种担保方式?)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9 15:00:06    


(一)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的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


(二)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我国,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抵押中实行房产和地产不分离的原则。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抵押;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也应当将抵押时该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除了现房可以抵押外,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建筑物也可以抵押。

房地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当事人在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后,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权折价受偿,或将该股权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

股权质押需要登记。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